2015年7月2日,被执行人杜某驾驶时风电动轿车沿政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职业中专南门出左转弯,因未按规定让行,与对行郭某所驾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高唐:这人为啥被拘留了呢?在网络问题平台累关注数百家,引起网友热烈讨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大家一定擦亮眼睛。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高唐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膝十字韧带扭伤、膝挫伤、面部挫伤、头部外伤,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5328.92元。2016年2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533元。
判决生效后,杜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案款,郭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着手查控杜某的财产,反馈结果是杜某在各银行均无财产。传唤到庭后,执行法官耐心劝说,做思想教育工作,杜某仍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将杜某司法拘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杜某后悔不已,在拘留后第四天,便委托家人来交清了案款,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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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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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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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