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信息港快讯近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0岁,系齐河县仁里集人。
经审查:2017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刘某三人商量驾驶小轿车对大货车碰瓷,以大货车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利用大货车司机送货急于处理事故,一般不报警私了的心理,向大货车司机索要钱。2018年2月至4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刘某利用购买的小轿车,由李某驾驶小轿车与刘某某、刘某到公路上寻找碰瓷的目标,尾随大货车制造机会与大货车的轮胎发生剐蹭,后截停大货车,以大货车肇事逃逸为由,向大货车司机索要财物,作案五次,索要二万元左右,其中一次未遂。现该案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唐信息港短讯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目前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