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从监狱刑满释放后一直不知所踪,案件恢复执行后,承办法官唐同彬通过对刘某银行信息网络查询,发现有交易往来的银行开户网点都在肥城市,遂推测刘某现在就躲避在肥城市。执行人员通过在银行网点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到刘某,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刘某并没有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且拒接电话,执行又一度陷入僵局。
2018年12月4日,唐法官带领一队执行人员前往肥城市摸查线索,最终锁定了刘某租住的小区位置。抓捕过程异常艰辛!5日早晨6点,执行干警到达刘某家中后,刘某怀孕的妻子通过堵门、手持水果刀等方式极力阻止执行,法警同志趁机夺刀,现场气氛紧张,执行法官果断处置,找准时机顺利将被执行人带离!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刘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肥城市被高唐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高唐信息港获悉案 件 回 顾
2012年1月1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孟某、刘某)沿高唐县鼓楼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唐县第一实验中学北门北侧路口处,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吴某驾驶的鲁p****号轿车(乘坐人:田某、马某、刘某)相撞,造成田某、马某当场死亡,刘某、吴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内脏破裂死亡;被害人马某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吴某之伤系交通事故所致,属轻伤。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马某、刘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