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信息港特别报道4月18日,记者从高唐交警大队获悉,截止目前,4月高唐县已有10人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依据相关规定,若经检验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案例一:
刘某某,男,34岁,高唐县尹集镇人。
2019年4月5日14时52分,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遇刘某某驾驶的鲁P牌照小型轿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随后,刘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二:
彭某某,男,38岁,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人。
2019年4月6日14时24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遇彭某某驾驶的鲁P牌照小型轿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随后,彭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三:
康某某,男,49岁,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人。
2019年4月6日16时26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时遇康某某驾驶的豫J牌照小型普通客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20.2mg/100ml。随后,康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四:
刘某某,男,34岁,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人。
2019年4月6日21时14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遇刘某某驾驶的蒙H牌照小型轿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19.4mg/100ml。随后,刘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五:
畅某某,男,35岁,禹城市辛寨镇人。
2019年4月9日13时59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遇畅某某驾驶的鲁A牌照小型轿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24.6mg/100ml。随后,畅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六:
赵某某,男,49岁,高唐县琉璃寺镇人。
2019年4月10日15时40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遇赵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213.4mg/100ml。随后,赵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七:
赵某某,男,50岁,高唐县琉璃寺镇人。
2019年4月10日15时45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遇赵某某驾驶的鲁P牌照三轮汽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56.1mg/100ml。随后,赵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八:
于某某,男,53岁,高唐县琉璃寺镇人。
2019年4月12日16时10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时遇于某某驾驶的鲁P牌照小型汽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50.0mg/100ml。随后,于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九:
田某某,男,47岁,高唐县尹集镇人。
2019年4月14日16时15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时遇田某某驾驶的鲁P牌照小型汽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11.0mg/100ml。随后,田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案例十:
潘某某,男,31岁,高唐县姜店镇人。
2019年4月14日16时19分许,高唐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时遇潘某某驾驶的鲁P牌照小型轿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随后,潘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待检(最终结果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