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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一公司拒不支付39名职工劳动报酬,判处有期徒刑1年

发布时间:2019-07-26 15:45:22
核心提示:  高唐信息港调查队获悉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
   高唐信息港调查队获悉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该公司张某玉等39名劳动者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2073.92元,经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张某某仍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高唐信息港消息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高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92073.92元,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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