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查明,2005年,陳某某先后三次伙同他人入戶搶劫,并伙同他人敲詐勒索被害人郭某人民幣3萬元。高唐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搶劫他人財物;采取恐嚇、威脅手段,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對陳某某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并責令被告人陳某某繼續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5909元。高唐信息港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