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2020年3月6日,高唐县应急管理局在审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高唐第十加油站延期换证许可材料时,发现该站双层罐改造后,罐体容积(由20m3柴油罐1台,25m3汽油罐2台更换为30m3柴油罐1台,30m3汽油罐2台)发生变化,未有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申请的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19〕72号),高唐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高唐第十加油站处以人民币5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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