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有组织的多次采取滋扰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恐吓他人,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非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对逾期债务人或其家人采取拘禁、殴打、侮辱以及拉横幅、喊喇叭、墙上喷字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恶势力其他成员根据犯罪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高唐信息港报道
高唐信息港报道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及上级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现发布三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案例1: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七年半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在高唐县成立商贸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对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人,指使被告人李某乙、曲某某、圣某某等人非法讨债,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十余人,逼迫债务人打工还债或书写高额欠条,同时还通过喷涂侮辱话语、持续喇叭喊话等软暴力方式滋扰债务人亲属,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