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某商家因经营劣质农药被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案件名称:高唐县清平镇某强生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唐县清平镇某强生资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某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10日,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对高唐县清平镇某强生资门市部正在经营的“40克/升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质量检测,不符合GB/T28155-2011标准,所检项目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劣质农药。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1、警告;2、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产品“40克/升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
2、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高唐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持加盖银行印章的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