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县回迁安置项目时间长、跨度大,为切实维护购房业主的利益,减少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对已达到办证条件的回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回迁安置户直接办理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为回迁安置户按分配回迁房时结算的房屋总价值去除减免契税部分的差额金额证明,回迁安置户凭该证明缴纳契税后,携与开发企业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完税证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申请办理登记。
二、回迁安置楼已经买卖的:
(一)由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见证买卖双方签定《回迁安置楼买卖合同》,该合同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监制并确认,合同内容包括原拆迁安置户取得安置房的时间、土地性质,安置房的基本信息及结算依据和价值,买卖双方的交易时间等内容;为拆迁人开据办理契税的拆迁证明。
(二)税务部门凭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为回迁安置户按分配回迁房时结算的房屋总价值去除减免契税部分的差额金额证明依法征收回迁安置户的契税,并依据《回迁安置楼买卖合同》按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税费。其中:对分配安置住房户满2年后转让的,免征增值税;未满2年转让,依法征收增值税。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回迁安置楼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依法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回迁安置楼需在父母、配偶或子女关系之间变更姓名的:由原安置户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需写明需变更姓名的安置房的基本信息及同等权力人放弃享有该安置房权力的说明,并由村(居)委会证明。安置项目的承建单位依法开具相应发票或缴纳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登记至需变更的名下,房地产服务中心开具的拆迁证明可在父母、配偶及子女关系之间互相抵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