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底,封某承包了河北省某化工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名叫“环氧物”的医药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碱液。废碱液含有毒物质随意处置会造成环境污染。封某承包的生产车间没有处置废碱液的设备,产生的废碱液量逐渐增多,封某也与有废碱液处置资质和设备的企业联系,但需要每吨五六千元的处置费。封某觉得“不划算”,自己如果倒入下水道或化粪池,会造成环境污染,可能被判重刑。
“将废碱液秘密运往外地倾倒,既节省处置费,又不容易被发现。”封某和车间主任刘某商定,以每吨300元“处置费”,让刘某帮助“处置”两辆罐车共60吨废碱液。
2020年4月21日、22日,刘某分两次将两辆罐车废碱液运送至山东省高唐县B停车场,交由浦某处置,并支付每车1600元处置费。
如果直接将罐车内的废碱液倒入下水道或化粪池内,目标太大,容易被群众发现。4月21日,浦某联系开“吸污车”的朋友帮忙,将第一罐车内的废碱液分六次倒入“吸污车”内,分别倒入污水处理厂集水池内及泉林路公路辅道下水道管网内。4月22日下午,浦某再次用“吸污车”将第二罐车内的废碱液倒入泉林路公路辅道下水道管网时,被过路群众老张发现并报警。警察及时到达现场,及时将两人控制,并将“吸污车”及罐内剩余不明液体运往指定位置封存等待检验。
高唐县检察院成立专案小组,多次和公安机关就案情商讨、研判,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联系环保检测机构、污染物处置公司,对环境损害费用、具体处置费用进行评估。
经鉴定,浦某二人共计倒入29.95吨废碱液,两罐车内不明成分的废碱液腐蚀性pH值均≧12.5,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
办案检察官刘双双在审查案件时还发现,作为河北省某化工公司的车间承包者,封某在对外经营活动全部使用原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对外购买原料、销售产品、办理环保手续等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确定该公司已经参与了封某承包生产车间的实际经营。
2021年6月10日,高唐县检察院以刘某、封某、浦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涉案公司作为一家民营化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及目前的经营状况、修复意愿,严格把握调解原则,以鉴定评估报告为基础,在公益保护的限度内合理确定调解底线,最终促成涉案公司及其他侵权人的和解。河北省某化工公司及封某等四人主动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费和鉴定评估费用近15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高唐县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局对污水进行了综合评估,制作了修复方案,并用收到的赔偿款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