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晚22时07分,高唐交警大队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尹集镇桃园酒楼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科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经急救人员确认死亡。
在现场勘察过程中,郭某甲自称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办案民警在询问其肇事经过时发现郭某甲有顶包嫌疑,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询问。经民警教育工作,6月5日凌晨2时许,郭某甲供述真正肇事者系其子郭某乙,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对郭某乙展开抓捕工作。
6月5日中午,郭某乙迫于压力到高唐交警大队自首,等待他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的惩处,为子顶包的父亲郭某甲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高唐交警将以一颗有案必破的决心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发生事故后绝不可侥幸逃逸,否则在前面等待的只能是从重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高唐信息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