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疫情防控职责,强化“场所码”应用工作,近期,高唐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辖区经营主体“场所码”应用落实情况进行巡查,依法对23家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场所码”、场所经营者未监督顾客扫码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处罚。
案例一:2022年4月15日,开发区派出所和治安大队联合开展的旅馆业专项整治零点行动中发现,高唐县某快餐宾馆存在不按要求让旅客扫场所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值班工作人员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23日,开发区派出所和治安大队联合开展的旅馆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高唐县某酒店存在不按要求让旅客扫场所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值班工作人员毕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4月29日,人和派出所工作中发现,在高唐县人和西路某水果店,存在未对进店人员扫场所码的情况,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负责人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4月29日,人和派出所工作中发现,在高唐县人和西路某豆腐店,存在未对进出人员扫场所码的情况,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负责人董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4月29日,人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卫校街某快餐店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进店就餐客人扫场所码并进行亮码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快餐店负责人桑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2年4月29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某文体店存在未对进店人员扫场所码的情况,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负责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2年4月29日,鱼邱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金城路某肉铺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场所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冯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2年4月29日,鱼邱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某培训机构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场所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朱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4月29日,鱼邱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滨湖南路某家常菜饭店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场所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杜某予以行政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各场所要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市民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