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五一节这天,昌某在朋友王某的家中喝酒,喝到兴起昌某大醉一番,在朋友家中睡去。昌某和王某算是一对极其要好的兄弟,二人因为游戏相遇,因为兴趣爱好相同,两人很快就成为了好友,王某在街上开了一家广告设计店铺,平时就很喜欢喊昌某到他家喝酒。
昌某从王家醒来之后,发现自己的妻子打了很多个电话给他,昌某心中觉得不太对劲,又在手机信箱中间发现了疑似妻子儿女被绑架的消息。他将此事告诉给了王某,王某表示对方应该是想求财,要他先冷静一下,并表示如果对方提出的赎金昌某出不起的话,可以到他这里来要。昌某在内心为自己交到这么一个好朋友而感到非常感动,但内心的焦急促使他赶紧回到家中。
在进入家门的那一刻,昌某还在心中带有一次期望,希望只是别人和他开的玩笑,但是在走进房间看到自己躺在血泊之中的妻子那一刻,他瞬间崩溃了。突然,他想起了自己刚刚五个月的孩子,开始在房中疯狂地找了起来,床上没有,柜子里也没有,最终在一个小角落里找到了已经晕死过去的孩子。
经过医院抢救,昌某的妻子还是离开了人世,但是很令人稍微庆幸一点的是,五个月大的孩子性命无碍,相信在和歹徒搏斗之时,是妻子生生地将孩子护在角落之中,最终孩子活了下来,自己却被杀身亡,而且昌某妻子身上还有明显被侵犯的痕迹,可能是犯人所留。
警方根据昌某提供的信息,警方一开始也将目标定在了为钱杀人上面,但是接下来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测却推翻了这个结论。
第一、昌某家里并没有翻动痕迹,贵重物资都没有丢失,这和犯罪嫌疑人抢劫挟持犯罪的目的完全不相符;第二、而且门窗啥的都没有被破坏的痕迹,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钥匙的话,就是昌某妻子将门打开。
所以警方判定这次案件的嫌疑人可能有其他目的,而且也许就藏身在夫妻俩的熟人圈子中。根据警方的查询方向,昌某也在尽力回忆自己和那些人有过节,或者在自己和妻子的生活之中到底出现了什么可疑之处,这一想,一件本来无关的小事就突然出现在昌某脑中。
昌某的钥匙丢过一次,是不是在那次丢失之中,要犯罪嫌疑人捡到了,从而有了可乘之机。警方开始要昌某仔细回忆,自己钥匙丢之前有没有人比较异常。昌某突然记起在那一段时间,自己的好友王某总是去自己家做客,而且也经常邀请自己去找他喝酒,每次都喝得酩酊大醉。钥匙丢的时候,昌某还怀疑过是不是丢在了王某家中,结果王某却说没有看见过钥匙。
王某确实有作案的嫌疑,而且在妻子遇害之后,王某还曾经携带5000块钱现金到昌某家中,说是给昌某操持昌某妻子后事出一把力,但是因为警方的消息封锁,昌某只知道自己的妻子被挟持,并不知道她已经被杀害。也就是说,现在知道昌某妻子死去消息的除了警察和昌某就只剩下凶手了。
昌某打死也没想到,竟然是自己最好的朋友对自己的妻子下了如此毒手,而且连他才刚5个月的孩子也没有放过。5月3号,警察将王某抓捕归案,在审讯过程中,王某交代了自己杀害昌某妻子的原因。
在第一次见到昌某妻子,王某便被她那美好的面容以及优雅的气质吸引住了,虽说“朋友妻不可欺”,但王某却觉得自己条件比昌某更好,而且更年轻,这么漂亮的女人就应该配自己。
于是借着平时和昌某频繁的来往了,他将昌某家中钥匙据为己有。五一节这天,王某依照自己之前定下的计划,将昌某叫来喝酒并借机将其灌醉,自己便拿上钥匙,直冲昌某家去。王某用钥匙打开昌某家房门,便看见昌某妻子和孩子在卧室休息,他便恶从心生,将孩子一把夺过,威胁昌某妻子就范。昌某妻子拼命将孩子救下,刚烈的她并没有就此妥协,而是竭尽自己的全力和王某对抗,王某一看计划实施不了,直接用暴力将昌某妻子侵犯并在事后将其杀害。
犯下杀人罪行的王某事后时候竟然还若无其事的和昌某沟通交流,甚至在案后还来慰问昌某,此人的心理简直可怕至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且嫌疑人在侵犯之后将昌某妻子杀害,已经不是简单的强奸罪行,还犯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同时犯了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理应重罚。但无论他被判得有多重,死去的常某妻子也没法再重新活过来。